白鸽提示
投保须知
【承保公司】
本保险产品名为《平安白鸽运动保险(互联网版)》,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无锡、常州、浙江、温州、宁波、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苏州、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东莞、深圳、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西藏地区均设有分支机构。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客户投保本产品,因材料寄递时效、查勘等原因,可能会影响保险服务的便捷性。
【保险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注册号:C00001732312024062802603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注册号:C00001732322025062425843;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72500061;
《平安产险附加定残标准、伤残赔付等级和给付比例约定保险》,注册号:C00001732322020112709461
由于本产品条款可能会即时更新,具体承担责任请以您投保后收到的电子保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及保单特别约定为准。
【保单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通过平安保险官网(www.pingan.com)对电子保单进行验真,具体请见“平安保单查询索引”,步骤是选择类型“意外健康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再输入“保单号”“被保险人”和“验证码”即可。如您需要纸质保险单证、发票,我们将为您邮寄,快递费用需要您到付。
【产品介绍】
- 投保区域: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 投保年龄限制: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28天-65周岁(含),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限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其他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指: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职业类型限制: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须属于《职业分类表》(2014版)中的1-3类职业。您可在产品投保页面查询相关职业类别规则,或登录平安好生活APP搜索“职业”查询相关职业类别规则。
- 投保份数: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 保单生效时间:本产品起保日期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可指定生效日,最多可提前30日购买。
- 评残标准:本保险合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伤残赔付比例”,“伤残赔付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 意外医疗责任赔付比例: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责任赔付比例:单次事故免赔天数0天且给付以180天为限,保单累计给付以180天为限。
- 扩展高分风险运动意外医疗: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与主险意外医疗共用保额。
- 扩展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及非专业赛事(非职运动员参与的赛事活动)等娱乐性高风险运动。
- 保额限制:投保人在投保前须确认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合同前,其通过保险商城投保所有保单的累计意外身故保险保额(包括已生效保单和待生效保单的保额,不包含交通工具叠加意外身故保额)或伤残保险保额(包括已生效保单和待生效保单的保额,不包含交通工具叠加意外伤残保额)未达到或超过150万元。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合同时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的保额已达到或超过150万元,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将对超出限额部分做拒赔处理并退还保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就诊医院定义:本保险合同所指“医院”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或专科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且该项责任同样不适用于北京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河北省三河市、天津滨海区、天津静海区、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市,山东禹城、河南信阳下辖的各医疗机构的所有医疗机构下辖的各医疗机构、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疗机构、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与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医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
- 退保规则: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生效起,有0天的犹豫期。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费;如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则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将按条款约定退还您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 有关保单的信息变更、退保、发票申请等事宜的办理,您可以通过白鸽微信公众号“白鸽乐保”个人中心进行自助操作;也可以通过联系白鸽在线客服或拨打白鸽客服热线4009-024-365进行办理。
- 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客服热线4009-024-365。
- 24小时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95511。
【责任免除】
1、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十二)被保险人没有遭受骨折伤害,因其他原因或主动进行骨密度检测。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 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版)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经营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猝死。
-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投保声明】
-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 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 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授权声明】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偿付能力】
请您了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请您详细了解本公司在电子投保提示书、公司官网等地方披露的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信息机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了监管要求,该信息可以作为您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数据和综合评级结果的链接:https://property.pingan.com/gongkaixinxipilu/changfunenglixinxipilubaogao.shtml ,更新时间季度次月。